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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和HR都应知道的劳动法小知识

来源:天津自贸区人才网 时间:2023-01-0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求职者和HR都该知道的劳动法小知识:

1.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在试用期内,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8.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9.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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