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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本市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就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招用之日起1年内可以分类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在本市合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 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实际用工单位还需符合小微企业或养老服务企业或员工制家政企业相关要求。 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2.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4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于社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发放社保补贴。因被吸纳人员缺勤、事假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低于岗位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发放岗位补贴。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月初前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上一月补贴,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时应处于毕业2年内状态(毕业时间计算到月)。 3.公示。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4〕18号) 扫描二维码查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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